四川发文:儿科医生收入应为平均薪酬的1.2-1.5倍,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
近日,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5张,儿科医务人员收入至少达到本单位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的1.2-1.5倍。同时,四川将加强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支持2-3所川内医学院校申报儿科学本科专业。
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将增加到2.5张
《意见》提出,到2020年,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规模适当、富有效率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100%的市(州)综合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设立独立的儿科,有条件的市、州设置独立的儿童医院。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5张。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69名,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满足日益增长、多元化的儿童医疗卫生需求。
收入至少达本单位医务人员平均薪酬的1.2-1.5倍
据了解,在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方面,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儿科医务人员收入至少达到本单位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的1.2-1.5倍。促进儿科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儿科医师,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推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优先开展儿童家庭签约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取消对社会办儿科医疗机构的限制。开展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减轻贫困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儿童用药供应保障。
同时,《意见》提出要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州)、县三级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筹建四川省儿童医学中心,重点支持地市级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成都市设置1-2所儿童医院,其他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地级市可设置1所儿童医院,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儿科。优化优质儿童医疗资源区域布局,在全省构建12个区域儿童医学中心。推动形成儿童医疗服务网络,进一步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定位。
申报儿科学本科专业
针对人才的供给,此次《意见》试图从源头上给出解决途径。未来,四川将加强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在加大本科儿科人才培养力度上,支持2-3所川内医学院校申报儿科学本科专业。支持四川大学、西南医科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川北医学院、成都医学院5所医学院校在临床医学专业开设儿科培养方向。还将开展突出中医药特色、传承与创新并举的中医儿科教育教学改革试点。同时,根据教学资源和岗位需求,扩大儿科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医疗机构优先招聘儿科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
另一方面,将扩大儿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招生向儿科专业倾斜,全省补录调剂时,优先满足儿科专业,到2020年累计招收培训儿科专业住院医师1000名以上。鼓励、支持和引导已转到其他岗位的儿科医师返回儿科岗位,加强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
《意见》还提到,“十三五”期间至少完成400名转岗培训任务,使其熟练、系统掌握各类儿科专业知识和技能。
建区域儿童医学中心,常住人口超300万城市可设1所儿童医院
《意见》指出,“十三五”期间,全川将建立健全省、市(州)、县三级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筹建四川省儿童医学中心,重点支持地市级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
具体而言,成都市设置1-2所儿童医院,其他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地级市可设置1所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应开设儿科门诊,提供儿科急诊服务,需求较大的设置儿科病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儿科,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病房床位数。依托领头医院或三级儿童专科医院,在全省构建12个区域儿童医学中心,促进区域间儿科医疗服务同质化,减少患者跨区域流动,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意见》还提到,将推动形成儿童医疗服务网络。三级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重点收治重大专科疾病和疑难危重疾病患者。其他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儿童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儿童健康教育、儿童疾病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等。
此外,优先开展儿童家庭签约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取消对社会办儿科医疗机构的限制。同时,加强中医儿科诊疗服务,加强中医儿科重点专科建设,在县级以上公立中医院设立儿科,鼓励地市级以上中医院开设儿科病房,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力推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儿童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
不仅如此,寄宿制学校或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要设立卫生室(保健室)。
为加强儿童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以12个区域儿童医学中心为核心建立区域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在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急危重症儿童救治分中心。